考试公约(制定班级公约怎么写)

2024-04-22 06:31:55

班级公约内容如下:

1、每一天早晨按时到校,能主动读书,不讲废话。

2、上课认真听讲,不做小动作,用心发言,但不随便插嘴。

3、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有错及时改正。

4、课间礼貌活动,不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走,不滑楼梯。

5、不搞恶作剧,不拿同学的学习用品出气。不准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到校,否则一律没收。

6、认真值日,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值日生离开教室时要排好桌椅,关好门窗。

7、不乱扔垃圾,纸屑,见到脏物主动拾起,扔进垃圾桶。

8、不带零花钱,不在校园里吃零食,否则一律没收。

9、每人带好一块抹布,管好脚下一块地面,持续桌面、桌肚整洁。

10、节约水电,不开无人灯、无人扇。

11、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践踏草坪。

12、每一天佩戴红领巾,否则予以处罚。

13、尊重老师,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斤斤计较,不打架不骂人。

14、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说到做到,拾到东西主动交公。

班级公约的“文化迁徙”

恪守践行班级公约的过程,其实是学校文化不断浸润的过程。对于灵动的学生个体来讲,班级公约的每个条款都应在现实的班级活动中彰显育人魅力,基于班级公约的活动设计必然成为学校文化的鲜活载体。

学生在参加升旗仪式、团队项目、参观游学等活动过程中,心中的班级公约就已经活化为他们的“爱国情谊”“集体观念”和“文明言行”。

学生在运动赛场上的拼搏就是对“强身健体”“班级荣誉”的最好诠释;学生在写作业、考试时的聚精会神和心无旁骛,正是他们对“诚信”的现实坚守。

让班级公约与班级活动结伴而行,让学生在活动中恪守践行自己的规则“公约数”,学校的育人理念就会慢慢迁徙成学生的价值认同,班级公约就不仅仅是学生自己的约定,而是学校育人理念的“文化熔炉”,透射出滚烫的文化能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② 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③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⑥ 电力;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5)公约的任意性

①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6)我国的两个保留

① 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② 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①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四)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② 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合同即告成立。又被称为“接受”。

(一)有效须具备的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或逾期的,不是有效的,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后才能成立合同。

(3)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后才能成立合同。

(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如果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也就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然而,如果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而是一项反要约。《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产生反要约

(三)逾期的逾期又称迟延的,是指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

(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该逾期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则该逾期的仍为有效的。合同成立。

(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逾期。该项逾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四)生效的时间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

(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时,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收信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的通知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3)公约的观点:公约采纳了收信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应在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3.双方义务

(1)卖方的担保义务①符合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②符合特定使用目的(买方事先明示、默示)

A、质量上合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 ③符合样品或样式(品质担保) ④包装:通用方式——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例外:买方订约时明知有缺陷

所有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买方营业地国家B、权利上无瑕疵: 在约定的目的地国不侵权(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约定的转售第三国依目的地国法不侵权) 在未约定的转售第三国例外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权利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1)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港)

2)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1)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

(3)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4)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5.违约补救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重点 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适任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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